2008年4月20日 星期日

施工期間保證金及清潔費管理辦法

國際聯邦大廈
施工期間保證金及清潔費管理辦法

一、依據「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第五條第九款:「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訂定「國際聯邦大廈施工期間保證金及清潔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每件工程之保證金為新台幣30,000元。
三、施工期間,自開工日起至完工日止,需繳交「大廳、電梯使用維護及清潔費」(以下簡稱清潔費) ,每日新台幣200元。此費用納入本大廈管理基金中。
四、區分所有權人、承租戶及施工廠商均可為保證金及清潔費之繳款人。
五、未繳納保證金者不得施工,責成本大廈管理員監督管理。
六、保證金及清潔費應交給總幹事管理員,總幹事管理員並應於兩日內將該款項交給管委會財務小組保管。
七、本大廈設施若因施工而有損傷,修復費用將自保證金中扣除。若保證金不足修復者,不得繼續施工,責成本大廈管理員監督管理。
八、若累積之清潔費達新台幣10,000元,應先繳納結清累積之清潔費,未結清前不得繼續施工,責成本大廈管理員監督管理。
九、清潔費及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予退還。完工後經本大廈總幹事管理員會同總務小組委員一名檢查確認,大廈設施未因施工而有損傷,或已完全修復者,總幹事管理員應向管委會申請退還保證金餘款。
十、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附註:本屆管委會總務小組:柳懷瑾(召集人),王正典,林利錟,謝袖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