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日 星期五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2008/12/19修訂)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08/12/19修訂)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刪除)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5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票選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總務委員及行政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刪除)

三、主任委員為有給職,每月3000元。其他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兩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刪除)

四、財務委員

()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委員

()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委員

()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 2F~12F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

1F之管理費(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

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

B2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

四、落成即遷入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其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依「國際聯邦大廈施工期間保證金及清潔費管理辦法」辦理。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緊急支出,需事後經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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