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71026)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召集人及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
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二。
五、
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
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二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
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
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
主任委員
(一)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
副主任委員
(一)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
監察委員
(一)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
財務小組
(一)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
八、
總務小組
(一)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防災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社區硬體設備之改善建議。
(一)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二)有關外牆美觀、水池清洗及水質化驗等協調、督導事項。
(一)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二)事務、總務行政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九、
行政小組
(一)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一)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二)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三)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二)有關社區網路之設備維護事項
(三)有關資訊公司的管理與監督
(四)相關資訊資料之整理、操作說明與交接
第五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
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每年得依物價指數調整。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75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112.5元
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 ?? 元
B1之管理費(每坪)每月?? 元
B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 元
四、
原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
五、
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每年在一月十五日前,繳清該年度管理費者,得減免百分之五)。
六、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二%計算。
七、
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第六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當年○月○日起至翌(後)年○月○日止。
二、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文件閱覽申請表如附件三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六、
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年○月○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開會通知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致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0月26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預計討論及通過案由
(一)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
(二) 決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三) 交接進度與計畫報告
(四) 臨時動議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ps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尚在修改中,最新進度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ps2, 有準備茶點 下班直接過來就可以了 請準時參加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0月26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預計討論及通過案由
(一)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
(二) 決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三) 交接進度與計畫報告
(四) 臨時動議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ps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尚在修改中,最新進度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ps2, 有準備茶點 下班直接過來就可以了 請準時參加
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 規約範本 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http://www.cfamily.com.tw/cfamily/79/%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93%5B1%5D.1%E5%BD%99%E6%95%B4%E4%BF%AE%E6%AD%A3%E7%89%88).do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常見問答 Q&A
http://www.cpami.gov.tw/pwi/br/br_4_2.php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19
http://www.cfamily.com.tw/cfamily/79/%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93%5B1%5D.1%E5%BD%99%E6%95%B4%E4%BF%AE%E6%AD%A3%E7%89%88).do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常見問答 Q&A
http://www.cpami.gov.tw/pwi/br/br_4_2.php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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