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 星期一

附件1 修訂條文對照表

案由一

原規約條文
[ 第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修訂為
[ 第一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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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二
原規約條文

[ 第二條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五、總務小組…
六、行政小組… ]


修訂為
[ 第二條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5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區分所有權人票選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總務委員及行政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刪除)。
三、主任委員為有給職,每月3000元。其他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兩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第四條 管理委員會之執掌

(三、監察委員 … 本條刪除)
三、財務委員…
四、總務委員…
五、行政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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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三
原規約條文

[ 第五條管理費之繳納

三、 … B2之管理費,若使用公電,每坪每月33元。若自付電費,每月4400元。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


修訂為
[ 第五條管理費之繳納

三、 … B2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依「國際聯邦大廈施工期間保證金及清潔費管理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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