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芳鄰 新年快樂
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及管委會決議,國際聯邦大廈97年度管理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方法,說明如後,敬請配合。
敬祝
諸位芳鄰 身體健康 心想事成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 主委 彭東山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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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邦大廈97年度管理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方法
(一)、 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第五條及12月17日管委會會議辦理
(二)、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實施新收費標準如附件。
(三)、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管理費由次月收改為當月繳納。因此96年12月底前應繳交96年11月份之管理費,97年1月15日前應繳交96年12月及97年1月之管理費,敬請配合。
(四)、 97年1月1日起,管理費收費方式更改如下
1. 各住戶於每月15日前,應自行到一樓櫃台繳交當月份管理費,並由經收人開立具有管委會及經收人印章之收據為憑。
2. 經收人需將所收到的款項連同繳款單,於當日下班前交予財務小組人員點收及簽名。
3. 財務小組人員於收款當(次)日即提存金融單位,並於每月的委員會中的提出存摺影本及報告。
4. 對尚未繳交管理費的住戶,管理人員應於當月16日起至月底期間,每週至少進行催繳一次,並於當月底公佈未繳費名單,若超過30天仍未繳納則交由管委會具名,發出存證信函催繳。
(五)、 本大廈管委會已向台北市政府報備,並已開設本大廈管委會專戶。本大廈97年1月1日起之收入(含96年12月之管理費)將存入本大廈管委會專戶。舊帳戶單據帳冊報表等將結算至96年12月31日止,於一週內交接及並將餘額轉帳到本大廈管委會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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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
2007年12月20日 星期四
2007年12月19日 星期三
抽水肥 清洗蓄水池公告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公告
(張貼至12月23日止)
本大樓定於
一、 12月22日(星期六)抽水肥
二、 12月23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清洗地下室蓄水池,下午1時至4時清洗頂樓水塔。屆時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主委 彭東山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張貼至12月23日止)
本大樓定於
一、 12月22日(星期六)抽水肥
二、 12月23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清洗地下室蓄水池,下午1時至4時清洗頂樓水塔。屆時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主委 彭東山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禁菸公告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公告
(張貼時間96年12月18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即日起,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含一樓大廳、各樓層電梯玄關、樓梯間)。
說明: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第九條第四款「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及96年12月17日第四次管委會決議,實施以下事項。
1. 立即公告大樓室內公共空間禁菸。
2. 移除各樓電梯前之菸灰桶/垃圾桶。
3. 移除各樓層樓梯間之菸灰缸。
4. 留一個菸灰桶於一樓大門外側。
5. 一樓大門玻璃入口處貼禁煙牌。
6. 請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通知所屬員工、訪客遵守本大廈禁菸規定。
7. 請總幹事及管理員協助,隨時勸導並糾舉違規吸菸者。
國際聯邦大廈主任委員 彭東山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8日
(張貼時間96年12月18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即日起,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含一樓大廳、各樓層電梯玄關、樓梯間)。
說明: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第九條第四款「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及96年12月17日第四次管委會決議,實施以下事項。
1. 立即公告大樓室內公共空間禁菸。
2. 移除各樓電梯前之菸灰桶/垃圾桶。
3. 移除各樓層樓梯間之菸灰缸。
4. 留一個菸灰桶於一樓大門外側。
5. 一樓大門玻璃入口處貼禁煙牌。
6. 請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通知所屬員工、訪客遵守本大廈禁菸規定。
7. 請總幹事及管理員協助,隨時勸導並糾舉違規吸菸者。
國際聯邦大廈主任委員 彭東山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8日
2007年12月13日 星期四
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會議名稱: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發文字號:國際字第961209號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6年12月9日 晚上7:00時
開會地點: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號3樓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開會事由:
(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總計:76戶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出席51戶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
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4.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壹、 主席報告:
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應到76戶,實到51戶,出席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同一案由第二次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宣佈開會。
貳、 規約決議
(案由)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說明)
參照內政部頒發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修訂。規約草案於第二次開會通知一併寄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主席逐條唸出並解釋說明,並無修改任何文字。
(決議)通過
1. 投票表決:贊成50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98.04%,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97.3%,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3.2%(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2. 反對1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1.96%,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2.7%
參、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說明)
依國際聯邦大廈規約第二條辦理,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1、 經推舉名單如下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B1) 呂素花(3F) 柳懷瑾(6F) 圳興投資(股)公司(9F) 謝袖芸(12F)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1F) 洪文玲(4F) 張雪紅(7F) 許健吉(10F)
郭光益(2F) 吳振益(5F) 彭東山(8F) 王正典(11F)
2、 管理委員13人、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11人,出席比例84.62%。經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逐項舉手表決一致通過當選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 彭東山(8F)(10票)、
副主任委員 吳振益(5F) (10票)
監察委員 張雪紅(7F) (10票)
肆、 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案由)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說明)
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76戶,本次出席51戶,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決議)通過
經投票表決:贊成51戶,占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100%,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100%,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4.7%。(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伍、 主席結論:
(一)、 管委會後續工作
1. 向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公寓科正式報備。
2. 開立大樓專戶將舊帳戶結餘轉帳
3.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4. 定期開管委會處理各項建議
(二)、 規約修改
1. 規約修改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修改
2. 對規約的意見,可經各樓層委員提案,爭取附議。經管委會表決通過,做成修正案,提交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3. 對規約不可以。
甲、 那一條我認為不合理應該改成如何如何…
乙、 那一條我不同意我不遵守
(三)、 本屆管委會的目標
1. 制度化
甲、 有規矩(如條例、規約、議事規則)
乙、 守規矩(要有民主修養,包括區分所有權人、管委、管委會均需遵守)
2. 透明化
甲、 意見可充分表達
乙、 運作透明,資訊公開,減少誤會、摩擦、建立互信。
陸、 臨時動議:無
今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圓滿完成謝謝各位熱心參與。
散 會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會議名稱: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發文字號:國際字第961209號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6年12月9日 晚上7:00時
開會地點: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號3樓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開會事由:
(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總計:76戶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出席51戶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
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4.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壹、 主席報告:
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應到76戶,實到51戶,出席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同一案由第二次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宣佈開會。
貳、 規約決議
(案由)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說明)
參照內政部頒發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修訂。規約草案於第二次開會通知一併寄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主席逐條唸出並解釋說明,並無修改任何文字。
(決議)通過
1. 投票表決:贊成50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98.04%,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97.3%,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3.2%(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2. 反對1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1.96%,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2.7%
參、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說明)
依國際聯邦大廈規約第二條辦理,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1、 經推舉名單如下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B1) 呂素花(3F) 柳懷瑾(6F) 圳興投資(股)公司(9F) 謝袖芸(12F)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1F) 洪文玲(4F) 張雪紅(7F) 許健吉(10F)
郭光益(2F) 吳振益(5F) 彭東山(8F) 王正典(11F)
2、 管理委員13人、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11人,出席比例84.62%。經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逐項舉手表決一致通過當選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 彭東山(8F)(10票)、
副主任委員 吳振益(5F) (10票)
監察委員 張雪紅(7F) (10票)
肆、 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案由)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說明)
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76戶,本次出席51戶,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決議)通過
經投票表決:贊成51戶,占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100%,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100%,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4.7%。(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伍、 主席結論:
(一)、 管委會後續工作
1. 向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公寓科正式報備。
2. 開立大樓專戶將舊帳戶結餘轉帳
3.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4. 定期開管委會處理各項建議
(二)、 規約修改
1. 規約修改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修改
2. 對規約的意見,可經各樓層委員提案,爭取附議。經管委會表決通過,做成修正案,提交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3. 對規約不可以。
甲、 那一條我認為不合理應該改成如何如何…
乙、 那一條我不同意我不遵守
(三)、 本屆管委會的目標
1. 制度化
甲、 有規矩(如條例、規約、議事規則)
乙、 守規矩(要有民主修養,包括區分所有權人、管委、管委會均需遵守)
2. 透明化
甲、 意見可充分表達
乙、 運作透明,資訊公開,減少誤會、摩擦、建立互信。
陸、 臨時動議:無
今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圓滿完成謝謝各位熱心參與。
散 會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
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
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
B2之管理費,若使用公電,每坪每月33元。若自付電費,每月4400元。
四、落成即遷入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其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緊急支出,需事後經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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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
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
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
B2之管理費,若使用公電,每坪每月33元。若自付電費,每月4400元。
四、落成即遷入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其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緊急支出,需事後經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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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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