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位芳鄰 新年快樂
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及管委會決議,國際聯邦大廈97年度管理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方法,說明如後,敬請配合。
敬祝
諸位芳鄰 身體健康 心想事成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 主委 彭東山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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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聯邦大廈97年度管理費收費標準及收費方法
(一)、 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第五條及12月17日管委會會議辦理
(二)、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實施新收費標準如附件。
(三)、 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管理費由次月收改為當月繳納。因此96年12月底前應繳交96年11月份之管理費,97年1月15日前應繳交96年12月及97年1月之管理費,敬請配合。
(四)、 97年1月1日起,管理費收費方式更改如下
1. 各住戶於每月15日前,應自行到一樓櫃台繳交當月份管理費,並由經收人開立具有管委會及經收人印章之收據為憑。
2. 經收人需將所收到的款項連同繳款單,於當日下班前交予財務小組人員點收及簽名。
3. 財務小組人員於收款當(次)日即提存金融單位,並於每月的委員會中的提出存摺影本及報告。
4. 對尚未繳交管理費的住戶,管理人員應於當月16日起至月底期間,每週至少進行催繳一次,並於當月底公佈未繳費名單,若超過30天仍未繳納則交由管委會具名,發出存證信函催繳。
(五)、 本大廈管委會已向台北市政府報備,並已開設本大廈管委會專戶。本大廈97年1月1日起之收入(含96年12月之管理費)將存入本大廈管委會專戶。舊帳戶單據帳冊報表等將結算至96年12月31日止,於一週內交接及並將餘額轉帳到本大廈管委會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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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
2007年12月20日 星期四
2007年12月19日 星期三
抽水肥 清洗蓄水池公告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公告
(張貼至12月23日止)
本大樓定於
一、 12月22日(星期六)抽水肥
二、 12月23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清洗地下室蓄水池,下午1時至4時清洗頂樓水塔。屆時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主委 彭東山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張貼至12月23日止)
本大樓定於
一、 12月22日(星期六)抽水肥
二、 12月23日(星期日)上午9時至11時30分清洗地下室蓄水池,下午1時至4時清洗頂樓水塔。屆時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主委 彭東山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禁菸公告
國際聯邦大廈管委會公告
(張貼時間96年12月18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即日起,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含一樓大廳、各樓層電梯玄關、樓梯間)。
說明: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第九條第四款「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及96年12月17日第四次管委會決議,實施以下事項。
1. 立即公告大樓室內公共空間禁菸。
2. 移除各樓電梯前之菸灰桶/垃圾桶。
3. 移除各樓層樓梯間之菸灰缸。
4. 留一個菸灰桶於一樓大門外側。
5. 一樓大門玻璃入口處貼禁煙牌。
6. 請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通知所屬員工、訪客遵守本大廈禁菸規定。
7. 請總幹事及管理員協助,隨時勸導並糾舉違規吸菸者。
國際聯邦大廈主任委員 彭東山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8日
(張貼時間96年12月18日起至96年12月31日止)
即日起,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含一樓大廳、各樓層電梯玄關、樓梯間)。
說明:依據本大廈管理規約第九條第四款「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煙」,及96年12月17日第四次管委會決議,實施以下事項。
1. 立即公告大樓室內公共空間禁菸。
2. 移除各樓電梯前之菸灰桶/垃圾桶。
3. 移除各樓層樓梯間之菸灰缸。
4. 留一個菸灰桶於一樓大門外側。
5. 一樓大門玻璃入口處貼禁煙牌。
6. 請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通知所屬員工、訪客遵守本大廈禁菸規定。
7. 請總幹事及管理員協助,隨時勸導並糾舉違規吸菸者。
國際聯邦大廈主任委員 彭東山
中華民國 96年12月18日
2007年12月13日 星期四
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會議名稱: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發文字號:國際字第961209號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6年12月9日 晚上7:00時
開會地點: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號3樓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開會事由:
(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總計:76戶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出席51戶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
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4.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壹、 主席報告:
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應到76戶,實到51戶,出席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同一案由第二次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宣佈開會。
貳、 規約決議
(案由)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說明)
參照內政部頒發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修訂。規約草案於第二次開會通知一併寄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主席逐條唸出並解釋說明,並無修改任何文字。
(決議)通過
1. 投票表決:贊成50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98.04%,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97.3%,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3.2%(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2. 反對1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1.96%,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2.7%
參、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說明)
依國際聯邦大廈規約第二條辦理,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1、 經推舉名單如下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B1) 呂素花(3F) 柳懷瑾(6F) 圳興投資(股)公司(9F) 謝袖芸(12F)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1F) 洪文玲(4F) 張雪紅(7F) 許健吉(10F)
郭光益(2F) 吳振益(5F) 彭東山(8F) 王正典(11F)
2、 管理委員13人、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11人,出席比例84.62%。經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逐項舉手表決一致通過當選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 彭東山(8F)(10票)、
副主任委員 吳振益(5F) (10票)
監察委員 張雪紅(7F) (10票)
肆、 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案由)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說明)
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76戶,本次出席51戶,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決議)通過
經投票表決:贊成51戶,占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100%,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100%,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4.7%。(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伍、 主席結論:
(一)、 管委會後續工作
1. 向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公寓科正式報備。
2. 開立大樓專戶將舊帳戶結餘轉帳
3.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4. 定期開管委會處理各項建議
(二)、 規約修改
1. 規約修改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修改
2. 對規約的意見,可經各樓層委員提案,爭取附議。經管委會表決通過,做成修正案,提交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3. 對規約不可以。
甲、 那一條我認為不合理應該改成如何如何…
乙、 那一條我不同意我不遵守
(三)、 本屆管委會的目標
1. 制度化
甲、 有規矩(如條例、規約、議事規則)
乙、 守規矩(要有民主修養,包括區分所有權人、管委、管委會均需遵守)
2. 透明化
甲、 意見可充分表達
乙、 運作透明,資訊公開,減少誤會、摩擦、建立互信。
陸、 臨時動議:無
今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圓滿完成謝謝各位熱心參與。
散 會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會議名稱:國際聯邦大廈九十六年度區分所有權人第二次會議記錄
發文字號:國際字第961209號
開會時間:中華民國96年12月9日 晚上7:00時
開會地點: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號3樓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開會事由:
(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總計:76戶
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出席51戶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
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4.7%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壹、 主席報告:
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應到76戶,實到51戶,出席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同一案由第二次會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宣佈開會。
貳、 規約決議
(案由)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說明)
參照內政部頒發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修訂。規約草案於第二次開會通知一併寄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主席逐條唸出並解釋說明,並無修改任何文字。
(決議)通過
1. 投票表決:贊成50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98.04%,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97.3%,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3.2%(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2. 反對1戶,占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1.96%,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2.7%
參、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說明)
依國際聯邦大廈規約第二條辦理,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1、 經推舉名單如下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B1) 呂素花(3F) 柳懷瑾(6F) 圳興投資(股)公司(9F) 謝袖芸(12F)
伊利企業有限公司(1F) 洪文玲(4F) 張雪紅(7F) 許健吉(10F)
郭光益(2F) 吳振益(5F) 彭東山(8F) 王正典(11F)
2、 管理委員13人、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11人,出席比例84.62%。經出席及委託出席委員逐項舉手表決一致通過當選名單如下
主任委員 彭東山(8F)(10票)、
副主任委員 吳振益(5F) (10票)
監察委員 張雪紅(7F) (10票)
肆、 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案由)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說明)
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本大廈區分所有權人76戶,本次出席51戶,出席區分有權人比例合計67.11%,區分有權比例54.7%(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辦理)。
(決議)通過
經投票表決:贊成51戶,占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比例100%,占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100%,占全體區分所有權比例54.7%。(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伍、 主席結論:
(一)、 管委會後續工作
1. 向台北市政府建管處公寓科正式報備。
2. 開立大樓專戶將舊帳戶結餘轉帳
3.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
4. 定期開管委會處理各項建議
(二)、 規約修改
1. 規約修改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修改
2. 對規約的意見,可經各樓層委員提案,爭取附議。經管委會表決通過,做成修正案,提交下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
3. 對規約不可以。
甲、 那一條我認為不合理應該改成如何如何…
乙、 那一條我不同意我不遵守
(三)、 本屆管委會的目標
1. 制度化
甲、 有規矩(如條例、規約、議事規則)
乙、 守規矩(要有民主修養,包括區分所有權人、管委、管委會均需遵守)
2. 透明化
甲、 意見可充分表達
乙、 運作透明,資訊公開,減少誤會、摩擦、建立互信。
陸、 臨時動議:無
今天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圓滿完成謝謝各位熱心參與。
散 會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洪文玲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
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
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
B2之管理費,若使用公電,每坪每月33元。若自付電費,每月4400元。
四、落成即遷入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其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緊急支出,需事後經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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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
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
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
B2之管理費,若使用公電,每坪每月33元。若自付電費,每月4400元。
四、落成即遷入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其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緊急支出,需事後經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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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2日 星期三
2007年11月27日 星期二
2007年11月26日 星期一
96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
96年度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
致國際聯邦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一、時間: 96年12月9日(日) 6:30PM ~ 9PM
時間安排
6:30PM~7PM 區分所有權人報到
7PM~9PM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地點 :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三樓
龍江路15號3樓 (頂好超市三樓)
三、會議內容
案由(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案由(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案
四、臨時動議
註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註2,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意見彙整中,請將您的寶貴意見寄給管理委員會team.fib@gmail.com或交給本大廈白總幹事。
註3, 敬備茶點,請準時到場。成立正式立案之管委會,事關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敬請踴躍參加。如不克參加請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如無適當人選可委託各樓層管理委員為代理人。「出席會議委託書」請向白總幹事索取。
林民欣(B1) 林利錟(1F) 郭光益(2F) 呂素花(3F)
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高文義(9F) 許健吉(10F) 王正典(11F) 謝袖芸(12F)
註4, 出席者若非區分所有權人,即使是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亦需委託書。區分所有權人如為公司行號,請準備「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非負責人出席,亦需委託書,委託書請蓋公司大、小章。
召集人: 洪文玲
96年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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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際聯邦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一、時間: 96年12月9日(日) 6:30PM ~ 9PM
時間安排
6:30PM~7PM 區分所有權人報到
7PM~9PM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地點 :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三樓
龍江路15號3樓 (頂好超市三樓)
三、會議內容
案由(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案由(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案
四、臨時動議
註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註2,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意見彙整中,請將您的寶貴意見寄給管理委員會team.fib@gmail.com或交給本大廈白總幹事。
註3, 敬備茶點,請準時到場。成立正式立案之管委會,事關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敬請踴躍參加。如不克參加請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如無適當人選可委託各樓層管理委員為代理人。「出席會議委託書」請向白總幹事索取。
林民欣(B1) 林利錟(1F) 郭光益(2F) 呂素花(3F)
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高文義(9F) 許健吉(10F) 王正典(11F) 謝袖芸(12F)
註4, 出席者若非區分所有權人,即使是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亦需委託書。區分所有權人如為公司行號,請準備「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非負責人出席,亦需委託書,委託書請蓋公司大、小章。
召集人: 洪文玲
96年 11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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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管理委員會議記錄 (71123)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議會議記錄
(九十七年度)管理委員會第三次管理委員會議
一、時間:96年11月23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142號8樓之5(本大廈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主席:彭東山 記錄:洪文玲
四、 管理委員出席狀況:見出席簽到表(一)親自出席:林民欣(B1) 呂素花(3F) 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謝袖芸(12F)共8人。
(二)委託:共0人。
(三)請假:張昌緯(2F)共1人。
(四)缺席:林利錟(1F),高文義,王正典,許健吉共4人。
五、討論案由一,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細部文字修改及通過(一) 通過規約增訂9-4「本大廈公共區域禁止吸煙」(二) 通過規約1-1召集人資格之修訂(三) 通過規約6-2修訂(四) 通過規約5-2,5-3,5-4之修訂
六、散會:
(九十七年度)管理委員會第三次管理委員會議
一、時間:96年11月23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142號8樓之5(本大廈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主席:彭東山 記錄:洪文玲
四、 管理委員出席狀況:見出席簽到表(一)親自出席:林民欣(B1) 呂素花(3F) 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謝袖芸(12F)共8人。
(二)委託:共0人。
(三)請假:張昌緯(2F)共1人。
(四)缺席:林利錟(1F),高文義,王正典,許健吉共4人。
五、討論案由一,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細部文字修改及通過(一) 通過規約增訂9-4「本大廈公共區域禁止吸煙」(二) 通過規約1-1召集人資格之修訂(三) 通過規約6-2修訂(四) 通過規約5-2,5-3,5-4之修訂
六、散會: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2007/11/23修訂)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2007/11/23修訂) (修訂部份有1-1, 5-2, 5-3, 5-4, 9-4, 10)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B2之管理費,若使用公電,每坪每月33元。若自付電費,每月4400元。
四、落成即遷入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其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重大修繕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緊急支出,需事後經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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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B2之管理費,若使用公電,每坪每月33元。若自付電費,每月4400元。
四、落成即遷入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其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重大修繕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緊急支出,需事後經管理委員會追認。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本大廈室內公共空間全面禁菸。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九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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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記錄(71125)
國際聯邦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第一次會議記錄
開會事由:一、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二、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三、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11月25日 晚上7:00時
地 點: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
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號3樓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張雪紅
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大廈區分所有權總計:76戶
大廈區分所有權出席53戶69.7%
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6.4%
列席人員:高銘鴻朱崙里里長、白本雄大廈總幹事
主席報告:各位住戶大家好,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出席53戶,區分有權比例56.4%,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規定,宣佈流會,第二次會議訂
於民國96年12月9日晚上7:00。
散 會
開會事由:一、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二、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
三、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時 間:中華民國96年11月25日 晚上7:00時
地 點: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
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15號3樓
主 席:彭東山 記 錄:張雪紅
出席人員:如出席人員名冊
大廈區分所有權總計:76戶
大廈區分所有權出席53戶69.7%
出席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6.4%
列席人員:高銘鴻朱崙里里長、白本雄大廈總幹事
主席報告:各位住戶大家好,本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出席53戶,區分有權比例56.4%,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規定,宣佈流會,第二次會議訂
於民國96年12月9日晚上7:00。
散 會
2007年11月21日 星期三
開會通知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
開會通知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
致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1月23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討論案由一,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細部文字修改及通過
(一) 規約增訂「本大廈公共區域禁止吸煙」
(二) 規約第一條召集人資格之修訂
(三) 規約第六條修訂
(四) 規約有關 B2之文字修訂
(五) 規約草案其他臨時意見
四、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前會
(一) 行政組報告
(二) 總務組報告
(三) 選票方式 印製 流程 資格認定
(四) 開票 計票預演
(五) 各樓委員對各樓出席狀況之了解
(六) 住戶意見之處理
(七) 規約有關之臨時意見之處理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ps1,有準備茶點 下班直接過來就可以了 請準時參加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
致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三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1月23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討論案由一,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細部文字修改及通過
(一) 規約增訂「本大廈公共區域禁止吸煙」
(二) 規約第一條召集人資格之修訂
(三) 規約第六條修訂
(四) 規約有關 B2之文字修訂
(五) 規約草案其他臨時意見
四、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前會
(一) 行政組報告
(二) 總務組報告
(三) 選票方式 印製 流程 資格認定
(四) 開票 計票預演
(五) 各樓委員對各樓出席狀況之了解
(六) 住戶意見之處理
(七) 規約有關之臨時意見之處理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ps1,有準備茶點 下班直接過來就可以了 請準時參加
2007年11月14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95/01/18修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03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701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04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19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26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民國 94 年 10 月 7日 修正)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27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03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7011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04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19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26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民國 94 年 10 月 7日 修正)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detail.php?blano=227
2007年11月13日 星期二
第二次管委會 會議記錄 (71109)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議會議記錄
(九十七年度)管理委員會第二次管理委員會議
一、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下午七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142號8樓之5(本大廈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主席:彭東山 記錄:洪文玲
四、 管理委員出席狀況:見出席簽到表(一)親自出席: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高文義(9F) 許健吉(10F) 王正典(11F),謝袖芸(12F)共9人。
(二)委託:共0人。
(三)請假:張昌緯(2F) 呂素花(3F)共2人。
(四)缺席:林民欣(B1) 林利錟(1F)共2人。
五、列席:
六、宣佈開會:
七、主席報告致詞:略
八、報告事項:
事項一:真愛完工,本大廈西側天井各樓窗戶清洗陸續實施中,請委員知會各樓相關住戶,洽白總幹事排期清洗,別讓權利睡著了。
事項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場地已確定,商請本里里長向區公所租用活動中心。
事項三:上次會議編成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請各小組推舉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應協調各該小組,確保小組業務順利進行。
財務小組:許健吉(召集人),林民欣,呂素花
總務小組:柳懷瑾(召集人),王正典,林利錟,謝袖芸
行政小組:洪文玲(召集人),高文義,郭光益
事項四: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費建檔(財務小組、監察人)。
事項五:優惠戶的清查與確認。(行政小組)
事項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工作分配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決議5F補習班之管理費(感謝吳副主委與業主的溝通) 。
決議: 補習班因學員出入頻繁,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管理費加收30%。若本大廈有其他出入頻繁行業,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本大樓禁止有違善良風俗或違法之行業進駐。
案由二:討論及通過管理員管理辦法
說明:見附件。
決議:通過
案由三:討論及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
說明:見附件。
決議:通過
案由四: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細節及工作分配
決議:
行政小組 (張雪紅,洪文玲,高文義,呂素花)
出席簽到表
印製表決選票
計票、計權
區分所有權人資料更新
用戶之資料更新
準備電腦一部(計票、計權)
會議記錄 及錄音
行政文書作業 (報備規定所需之文件 ..)
總務小組 (柳懷瑾,王正典,林利錟,謝袖芸)
場地協調聯絡 租用
佈置
引導
照相
器材準備 (電腦、投影機、相機)
訂11月23日7PM開會前會並預演)
十、臨時動議:
(1) 大樓蚊蟲肆虐主因污水及化糞池滋生蚊蠅蟑螂,是否比照新大樓建築方式直接將污水及化糞池排入台北市公共衛生系統,交由總務小組研究施工可行性及所需經費。
(2) 管委會主委權限 10 萬元 管委會權限80萬 列入規約
十一、散會:
(九十七年度)管理委員會第二次管理委員會議
一、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星期五)下午七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142號8樓之5(本大廈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主席:彭東山 記錄:洪文玲
四、 管理委員出席狀況:見出席簽到表(一)親自出席: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高文義(9F) 許健吉(10F) 王正典(11F),謝袖芸(12F)共9人。
(二)委託:共0人。
(三)請假:張昌緯(2F) 呂素花(3F)共2人。
(四)缺席:林民欣(B1) 林利錟(1F)共2人。
五、列席:
六、宣佈開會:
七、主席報告致詞:略
八、報告事項:
事項一:真愛完工,本大廈西側天井各樓窗戶清洗陸續實施中,請委員知會各樓相關住戶,洽白總幹事排期清洗,別讓權利睡著了。
事項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場地已確定,商請本里里長向區公所租用活動中心。
事項三:上次會議編成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請各小組推舉小組召集人。小組召集人應協調各該小組,確保小組業務順利進行。
財務小組:許健吉(召集人),林民欣,呂素花
總務小組:柳懷瑾(召集人),王正典,林利錟,謝袖芸
行政小組:洪文玲(召集人),高文義,郭光益
事項四:各區分所有權人管理費建檔(財務小組、監察人)。
事項五:優惠戶的清查與確認。(行政小組)
事項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工作分配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決議5F補習班之管理費(感謝吳副主委與業主的溝通) 。
決議: 補習班因學員出入頻繁,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管理費加收30%。若本大廈有其他出入頻繁行業,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本大樓禁止有違善良風俗或違法之行業進駐。
案由二:討論及通過管理員管理辦法
說明:見附件。
決議:通過
案由三:討論及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
說明:見附件。
決議:通過
案由四: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細節及工作分配
決議:
行政小組 (張雪紅,洪文玲,高文義,呂素花)
出席簽到表
印製表決選票
計票、計權
區分所有權人資料更新
用戶之資料更新
準備電腦一部(計票、計權)
會議記錄 及錄音
行政文書作業 (報備規定所需之文件 ..)
總務小組 (柳懷瑾,王正典,林利錟,謝袖芸)
場地協調聯絡 租用
佈置
引導
照相
器材準備 (電腦、投影機、相機)
訂11月23日7PM開會前會並預演)
十、臨時動議:
(1) 大樓蚊蟲肆虐主因污水及化糞池滋生蚊蠅蟑螂,是否比照新大樓建築方式直接將污水及化糞池排入台北市公共衛生系統,交由總務小組研究施工可行性及所需經費。
(2) 管委會主委權限 10 萬元 管委會權限80萬 列入規約
十一、散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通知
致國際聯邦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一、時間: 96年11月25日(日) 6PM ~ 9PM
時間安排
6PM~7PM 認識你我他 ──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資料確認及更新
7PM~9PM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地點 :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三樓
龍江路15號3樓 (頂好超市三樓)
三、會議內容
案由(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案由(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案
四、臨時動議
註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註2,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意見彙整中,請將您的寶貴意見寄給管理委員會team.fib@gmail.com或交給本大廈白總幹事。
註3, 敬備茶點,請準時到場。成立正式立案之管委會,事關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敬請踴躍參加。如不克參加請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如無適當人選可委託各樓層管理委員為代理人。「出席會議委託書」請向白總幹事索取。
林民欣(B1) 呂素花(3F) 柳懷瑾(6F) 高文義(9F) 謝袖芸(12F)
林利錟(1F) 洪文玲(4F) 張雪紅(7F) 許健吉(10F)
郭光益(2F) 吳振益(5F) 彭東山(8F) 王正典(11F)
註4, 出席者若非區分所有權人,即使是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亦需委託書。區分所有權人如為公司行號,請準備「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非負責人出席,亦需委託書,委託書請蓋公司大、小章。
召集人: 洪文玲
96年 11月 12日
####
致國際聯邦大廈區分所有權人:
一、時間: 96年11月25日(日) 6PM ~ 9PM
時間安排
6PM~7PM 認識你我他 ──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資料確認及更新
7PM~9PM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二、地點 :朱崙里社區活動中心三樓
龍江路15號3樓 (頂好超市三樓)
三、會議內容
案由(一) 通過「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
案由(二) 推舉管理委員成立管理委員會
案由(三) 通過「成立組織向台北市政府報備」案
四、臨時動議
註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註2, 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意見彙整中,請將您的寶貴意見寄給管理委員會team.fib@gmail.com或交給本大廈白總幹事。
註3, 敬備茶點,請準時到場。成立正式立案之管委會,事關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敬請踴躍參加。如不克參加請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如無適當人選可委託各樓層管理委員為代理人。「出席會議委託書」請向白總幹事索取。
林民欣(B1) 呂素花(3F) 柳懷瑾(6F) 高文義(9F) 謝袖芸(12F)
林利錟(1F) 洪文玲(4F) 張雪紅(7F) 許健吉(10F)
郭光益(2F) 吳振益(5F) 彭東山(8F) 王正典(11F)
註4, 出席者若非區分所有權人,即使是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父母、子女,亦需委託書。區分所有權人如為公司行號,請準備「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如非負責人出席,亦需委託書,委託書請蓋公司大、小章。
召集人: 洪文玲
96年 11月 12日
####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71113A)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71113A)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召集人及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每年得依物價指數調整。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B2為私人產業免費提供部分面積供大樓機電使用因此免收管理費。
四、原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原始純住戶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重大修繕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臨時或緊急支出。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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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召集人及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以下稱本條例)辦理。
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五、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三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主任委員應每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主任委員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 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 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副主任委員
(一) 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 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監察委員
(一) 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 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 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財務小組
(一) 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 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附存摺影本提供各委員一份。
五、總務小組
(一) 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 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 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 防災管理工作之推行。
(五) 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六、行政小組
(一) 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 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三) 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四) 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五) 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第五條 管理費之繳納
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每年得依物價指數調整。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6元。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99元。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33元。B1之管理費每月4400元。B2為私人產業免費提供部分面積供大樓機電使用因此免收管理費。
四、原始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原始純住戶之管理費每坪每月60元
五、若本大廈有人員出入頻繁之行業,加速電梯折舊並增加用電支出,由管理委員會開會,依狀況決定其管理費加收比例。
六、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
七、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
八、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重大修繕
九、重大修繕或搬遷應繳納電梯使用費、清潔費及保證金。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辦法及開始實施日期。
第六條 管理費之管理及運用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二、總動支經費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需提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總動支經費不超過新台幣八十萬元之議案得由管理委員會決行。主委得決行經常性支出及不超過新台幣十萬元之臨時或緊急支出。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一、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二、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一、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有異動時,取得資格者應以書面提出登記資料。
二、區分所有權人將其專有部分出租他人或供他人使用時,該承租者或使用者亦應遵守本規約各項規定。
三、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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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各樓建議事項
* 五 樓 建議事項
1. 東邊樓梯堆放自行車及雜物,立即清除以免影響逃生。
2. 地下 (1、2樓)及地上(1至13樓)建物坪數是否如數繳付管理費。
3. 地下兩層、地上13層,除電梯前及公共空間用公用電外,是否將公用水電私用?請清查以免公費私用。
4. 公共設施是否私人佔用。
5. 地下停車是否收管理費。 (他棟大樓都收管理費)
6. 請處理本棟大樓的二手菸問題。
7. 管理費收費明細表,住戶名稱請更新現用戶名稱。
8. 垃圾桶加蓋以維衛生。 (不足部分請增加)
9. 整修大樓門面。 (一樓騎樓與外牆)
10. 公設部份、電線、照明檢修更新。
11. 管理委員會功能需做強力有效的發揮,以維本大樓住戶、業主的最大權益。
12. 管理費 (含廣告費) 的結餘、收入、支出,需有監察機制,帳戶至少須有二人以上的蓋章同意才能動支。(最好能合法化,登記為大廈管理委員會)
8F7,12F
1, 大樓美化工程之規劃
2, 長程計畫:重建之可行性分析
12F, 7F, 吸煙之管制與管理 (與5F 提案6併案)
6F,8F, 12F
1鞋櫃佔用公共區域之管理
2 樓梯 公共區域堆放貨物 雜物之管制與管理
10F
1, 建議重配水管
2, 電梯按鈕板經常被破壞
B2/12F
1, B2 電表分表
9F
1, 公共照明之節約與控制改善
2, 多辦社區聯誼活動增加社區意識及向心力
1. 東邊樓梯堆放自行車及雜物,立即清除以免影響逃生。
2. 地下 (1、2樓)及地上(1至13樓)建物坪數是否如數繳付管理費。
3. 地下兩層、地上13層,除電梯前及公共空間用公用電外,是否將公用水電私用?請清查以免公費私用。
4. 公共設施是否私人佔用。
5. 地下停車是否收管理費。 (他棟大樓都收管理費)
6. 請處理本棟大樓的二手菸問題。
7. 管理費收費明細表,住戶名稱請更新現用戶名稱。
8. 垃圾桶加蓋以維衛生。 (不足部分請增加)
9. 整修大樓門面。 (一樓騎樓與外牆)
10. 公設部份、電線、照明檢修更新。
11. 管理委員會功能需做強力有效的發揮,以維本大樓住戶、業主的最大權益。
12. 管理費 (含廣告費) 的結餘、收入、支出,需有監察機制,帳戶至少須有二人以上的蓋章同意才能動支。(最好能合法化,登記為大廈管理委員會)
8F7,12F
1, 大樓美化工程之規劃
2, 長程計畫:重建之可行性分析
12F, 7F, 吸煙之管制與管理 (與5F 提案6併案)
6F,8F, 12F
1鞋櫃佔用公共區域之管理
2 樓梯 公共區域堆放貨物 雜物之管制與管理
10F
1, 建議重配水管
2, 電梯按鈕板經常被破壞
B2/12F
1, B2 電表分表
9F
1, 公共照明之節約與控制改善
2, 多辦社區聯誼活動增加社區意識及向心力
會議記錄 (管委會71026)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會議會議記錄
(九十七年度)管理委員會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
一、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七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142號8樓之5(本大廈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主席:彭東山 記錄:洪文玲
四、管理委員出席狀況:
五、(一)親自出席: 林民欣(B1) 林利錟(1F) 張昌緯(2F) 呂素花(3F) 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高文義(9F) 許健吉(10F) 王正典(11F),共12人。
(二)委託:謝袖芸(12F)( 彭東山代)、共1人。
(三)請假:共0人。
(四)缺席:共0人。
六、列席:
七、宣佈開會:
八、主席致詞:略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說明:見附件。
決議: 通過
案由二:決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說明:
決議:
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晚上? ?時整
地點:??
任務目標:通過國際聯邦大廈規約 建立制度基礎
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
工作分配:場地協調聯絡
行政文書作業 (報備規定 文件 ..)
十、報告事項:
案由一:交接進度與計畫報告
說 明:1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後兩週內完成報備
2. 完成報備之後一週內,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及保險箱。
3, 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之後一週內,完成管理費結餘轉帳,並將
財務會計帳簿、憑證、單據、(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點交並保存於金融機構保險箱。
決 議:
案由二:落實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
說 明:制度化與透明化不會天上掉下來,也不是一二個人可以完成的,需要委員們的智慧經驗、熱心參與和無私奉獻。
,
決 議: 財務小組:林民欣, 許健吉, 呂素花
總務小組:王正典, 林利錟, 柳懷瑾, 謝袖芸
行政小組:洪文玲, 高文義, 郭光益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會:
(九十七年度)管理委員會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
一、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下午七時整
二、地點:台北市長安東路二段142號8樓之5(本大廈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主席:彭東山 記錄:洪文玲
四、管理委員出席狀況:
五、(一)親自出席: 林民欣(B1) 林利錟(1F) 張昌緯(2F) 呂素花(3F) 洪文玲(4F) 吳振益(5F) 柳懷瑾(6F) 張雪紅(7F) 彭東山(8F) 高文義(9F) 許健吉(10F) 王正典(11F),共12人。
(二)委託:謝袖芸(12F)( 彭東山代)、共1人。
(三)請假:共0人。
(四)缺席:共0人。
六、列席:
七、宣佈開會:
八、主席致詞:略
九、討論事項:
案由一: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說明:見附件。
決議: 通過
案由二:決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說明:
決議:
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日)晚上? ?時整
地點:??
任務目標:通過國際聯邦大廈規約 建立制度基礎
依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
工作分配:場地協調聯絡
行政文書作業 (報備規定 文件 ..)
十、報告事項:
案由一:交接進度與計畫報告
說 明:1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後兩週內完成報備
2. 完成報備之後一週內,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及保險箱。
3, 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之後一週內,完成管理費結餘轉帳,並將
財務會計帳簿、憑證、單據、(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點交並保存於金融機構保險箱。
決 議:
案由二:落實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
說 明:制度化與透明化不會天上掉下來,也不是一二個人可以完成的,需要委員們的智慧經驗、熱心參與和無私奉獻。
,
決 議: 財務小組:林民欣, 許健吉, 呂素花
總務小組:王正典, 林利錟, 柳懷瑾, 謝袖芸
行政小組:洪文玲, 高文義, 郭光益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會:
調整管理費之說明討論
調整管理費之說明討論
( 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 )
主委報告
94年 全年度費用 232-20=212(萬)
95年 全年度費用 202-4=198(萬)
目前經常性費用平均每月約 17(萬)
預期新年度管理費用會增加並希望經常性收支保持盈餘狀況,以累積大樓基金用於緊急任務或支應大型工程。
目前
管理費收入每月約 15.5(萬)
廣告收入 每月約 6(萬)
尚足應付所需
但
廣告收入 每月約 6(萬) 即將停止
短少比例為 6 / (6+15.5) = 28%
故擬提案
管理費由每坪每月60元,提高25%,調整到每坪每月75元
以支應經常性開銷及會務推動
(預估97年 全年度費用約 220-240(萬) 每月約 19-20(萬))
10F, 1F, 9F 代表提議
25%調幅雖有必要,但過急過劇,提議逐年調整並先僅整10%,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試行一年,再依實際收支狀況調整
表決通過 (基本)管理費由每坪每月60元,提高10%,調整到每坪每月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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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 )
主委報告
94年 全年度費用 232-20=212(萬)
95年 全年度費用 202-4=198(萬)
目前經常性費用平均每月約 17(萬)
預期新年度管理費用會增加並希望經常性收支保持盈餘狀況,以累積大樓基金用於緊急任務或支應大型工程。
目前
管理費收入每月約 15.5(萬)
廣告收入 每月約 6(萬)
尚足應付所需
但
廣告收入 每月約 6(萬) 即將停止
短少比例為 6 / (6+15.5) = 28%
故擬提案
管理費由每坪每月60元,提高25%,調整到每坪每月75元
以支應經常性開銷及會務推動
(預估97年 全年度費用約 220-240(萬) 每月約 19-20(萬))
10F, 1F, 9F 代表提議
25%調幅雖有必要,但過急過劇,提議逐年調整並先僅整10%,97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試行一年,再依實際收支狀況調整
表決通過 (基本)管理費由每坪每月60元,提高10%,調整到每坪每月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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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會通知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
致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1月9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預計討論及通過案由
(一)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 (繼續討論小組執掌與罰責 )
(二) 決定96年11月25日(日) PM7:00 ~ 9:00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三) 住戶意見整理會報,指定管理委員研究辦理
(四) 臨時動議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ps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尚在修改中,最新進度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ps2, 住戶意見整理,最新進度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ps3, 有準備茶點 下班直接過來就可以了 請準時參加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1月9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預計討論及通過案由
(一)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 (繼續討論小組執掌與罰責 )
(二) 決定96年11月25日(日) PM7:00 ~ 9:00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三) 住戶意見整理會報,指定管理委員研究辦理
(四) 臨時動議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ps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尚在修改中,最新進度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ps2, 住戶意見整理,最新進度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ps3, 有準備茶點 下班直接過來就可以了 請準時參加
2007年10月26日 星期五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71026)
國際聯邦大廈管理規約草案(71026)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召集人及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
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二。
五、
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
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二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
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
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
主任委員
(一)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
副主任委員
(一)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
監察委員
(一)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
財務小組
(一)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
八、
總務小組
(一)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防災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社區硬體設備之改善建議。
(一)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二)有關外牆美觀、水池清洗及水質化驗等協調、督導事項。
(一)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二)事務、總務行政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九、
行政小組
(一)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一)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二)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三)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二)有關社區網路之設備維護事項
(三)有關資訊公司的管理與監督
(四)相關資訊資料之整理、操作說明與交接
第五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
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每年得依物價指數調整。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75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112.5元
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 ?? 元
B1之管理費(每坪)每月?? 元
B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 元
四、
原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
五、
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每年在一月十五日前,繳清該年度管理費者,得減免百分之五)。
六、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二%計算。
七、
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第六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當年○月○日起至翌(後)年○月○日止。
二、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文件閱覽申請表如附件三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六、
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年○月○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本大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於十一月間召開定期會議一次,召集人及會議主持人由本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之。
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須召開臨時會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
三、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
區分所有權人得由本人或配偶為代表。亦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但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出席委託書如附件二。
五、
前款區分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六、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紀錄,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
為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本大廈設管理委員13名,組成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由一樓至十二樓以及地下一樓分層推舉產生,委員限由區分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與區分所有權人同一戶籍之一等親擔任之。
一、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監察委員各一名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二、
管理委員會下設財務小組、總務小組、行政小組,每組二至四名委員,由主任委員於管理委員中選任之
三、
管理委員為無給職。
四、
委員之任期,為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之召開
一、
主任委員應每二個月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乙次。
二、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請求召開管理委員會會議時,主任委員應儘速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
第四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監察委員及各小組之執掌
一、
主任委員
(一)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並依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項。
(二)應於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報告前一會計年度之有關執行事務及會計、結算報告。
(三)得經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將其一部分之職務,委任其他委員處理。
二、
副主任委員
(一)應輔佐主任委員執行業務,於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代理其職務。
(二)督導災變防範、意外事故因應及善後處理等事宜。
三、
監察委員
(一)公共工程發包、施作及大型購買物品之監收及審核。
(二)財務報表及各項憑證之審核。
(三)對本大樓各項管理事務之督導與建議。
四、
財務小組
(一)掌管公共基金、管理及維護分擔費用(以下簡稱為管理費)、使用償金等之收取、保管、運用及支出等事務。
(二)每月提列財務報表供管委會審核公布之。
八、
總務小組
(一)社區設施設備之管理、維護相關事宜。
(二)機電及消防設備維修、防災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社區硬體設備之改善建議。
(一)督導例行性清潔工作及環境維護事項。
(二)有關外牆美觀、水池清洗及水質化驗等協調、督導事項。
(一)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公司執行人員之督導及考核。
(二)事務、總務行政等管理工作之推行。
(三)督促各住戶履行住戶規約及各項管理辦法。
九、
行政小組
(一)各項聯誼及文化活動之規劃及推行。
(二)鄰居間衝突及糾紛之居中協調。
(一)承管理委員會議或主任委員指派,推動各項管理業務。
(二)連繫各委員及本大樓有關會務檔案之建立。
(三)住戶基本資料建檔、更新。
(二)有關社區網路之設備維護事項
(三)有關資訊公司的管理與監督
(四)相關資訊資料之整理、操作說明與交接
第五條
公共基金、管理費之繳納
一、
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管理費。
二、
管理費及各項費用之收繳、支付方法,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之,每年得依物價指數調整。
三、
2F~12F含12F5之管理費每坪每月75元
13F1, 13F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112.5元
1F之管理費(含142,142-1,144) 每坪每月 ?? 元
B1之管理費(每坪)每月?? 元
B2之管理費(每坪)每月?? 元
四、
原純住戶之管理費優待辦法將逐步取消,授權管理委員會訂定落日條款辦理
五、
每月之管理費採當月收取,住戶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繳交。(每年在一月十五日前,繳清該年度管理費者,得減免百分之五)。
六、
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一二%計算。
七、
管理費應由區分所有權人繳納,請於租賃合約中明訂租金與管理費,或將管理費加入房租內。如管理費由租承雙方協議後由承租人定期繳交,承租人缺繳時,則區分所有權人有繳納之義務,請區分所有權人於退還押金時先查明。
第六條
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金融機構儲金帳戶。
第七條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一、
管理委員會之會計年度自當年○月○日起至翌(後)年○月○日止。
二、
管理委員會應製作並保管財務會計帳簿、公共設施設備清冊、固定資產與雜項購置明細帳冊、區分所有權人與區分所有權比例名冊等。如區分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時,不得加以拒絕,但得指定閱覽之日期、時間與地點。文件閱覽申請表如附件三
第八條
違反義務之處置規定
二、
住戶有下列各目之情事,管理委員會應促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而住戶若為區分所有權人時,亦得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
(一)
積欠依本條例及規約規定應分擔費用,經強制執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即土地公告現值+建築物評定價格)百分之一者。
(二)
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依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
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三、
前款強制出讓所有權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第九條
其他事項
六、
本規約中未規定之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約於民國○年○月○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開會通知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致國際聯邦大廈管理委員: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0月26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預計討論及通過案由
(一)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
(二) 決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三) 交接進度與計畫報告
(四) 臨時動議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ps1,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尚在修改中,最新進度請參考
http://fibmanager.blogspot.com/
ps2, 有準備茶點 下班直接過來就可以了 請準時參加
開會通知
國際聯邦大廈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 第一次會議
一、時間:96年10月26日(五) PM7:00 ~ 9:00
二、地點:本大廈8F5喜誠科技會議室
三、預計討論及通過案由
(一) 國際聯邦大廈規約草案之討論與定案
(二) 決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日期地點任務與工作分配
(三) 交接進度與計畫報告
(四) 臨時動議
(97年度)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彭東山 (8F5, 2775 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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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 規約範本 常見問答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http://www.cfamily.com.tw/cfamily/79/%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93%5B1%5D.1%E5%BD%99%E6%95%B4%E4%BF%AE%E6%AD%A3%E7%89%88).do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常見問答 Q&A
http://www.cpami.gov.tw/pwi/br/br_4_2.php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19
http://www.cfamily.com.tw/cfamily/79/%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8%A6%8F%E7%B4%84%E7%AF%84%E6%9C%AC(93%5B1%5D.1%E5%BD%99%E6%95%B4%E4%BF%AE%E6%AD%A3%E7%89%88).doc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w3.cpami.gov.tw/law/law/lawe-40.htm
常見問答 Q&A
http://www.cpami.gov.tw/pwi/br/br_4_2.php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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